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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市教育局关于认真做好2017年普通高中 “宏志班”招生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30日 00:00

市教育局关于认真做好2017年普通高中

“宏志班”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7年普通高中“宏志班”招生工作,积极推进“宏志班”助学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努力办人民满意教育,现将2017年普通高中“宏志班”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及条件

“宏志班”资助对象为我市初中应届在籍毕业生中品学兼优、家庭贫困、无经济能力完成高中学业的学生。具体条件为:

1.城乡低保家庭子女;

2.在初中阶段学习期间表现良好,曾获校级以上(含校级)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综合素质评定达到4 A1B以上(含4A1B);

3.中考学业考试成绩及综合素质评定结果达到所报“宏志班”学校录取分数线以上。

二、举办“宏志班”的学校与要求

各区可选择质量高、条件好的省、市级示范高中学校举办“宏志班”。鼓励举办“宏志班”的学校多招“宏志生”。“宏志班”招生计划由市教育局单独下达,并在《招生指南》上公布。

“宏志生”与“分配生”、 武汉外国语学校“资格生”以及华中师大一附中、武汉二中、武钢三中、湖北省武昌实验中学等4所学校的“网招生”,不得交叉报名。申请“宏志班”资助的学生必须参加我市中考。

市招考办按照各有关学校“宏志班”的招生计划以及学生的资格、志愿、中考学业考试成绩与综合素质评定结果排序划线录取。若按计划录取时出现最后一名成绩并列,则均予以录取。“宏志生”录取结果在录取通知书上予以明确。符合条件的学生录取上“宏志班”,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则按照中招正常程序进行招录。录取工作结束后,各校要认真审核录取学生名单,将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和学校“宏志班”的录取名单一同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

有关各学校要切实加强对“宏志班”的教育教学管理,并按本文件落实资助政策,鼓励“宏志生”奋发进取,全面发展。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举办“宏志班”取得突出成绩的学校予以奖励。

三、资助形式、资金的发放与管理

每位“宏志班”学生免交3年学费、免收3年书费(3年共计人民币约6000元)。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每月给予100元生活补贴费(3年共计人民币3000元),受助学生的生活补贴费由其所在班的班主任监管,保证用于该生的生活支出。

各区教育局、各招生学校要根据有关政策,从资助贫困生专项经费中列支“宏志班”学生的资助经费。

各学校要根据文件规定的标准,按时将生活补贴费足额发放给“宏志班”学生。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借用、挤占、挪用、拖欠资助款,一经发现并查实,将严肃处理。

受助生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所在高中学校报市、区教育局核实,其资格即被取消:

1.不符合受助条件;

2.把资助款用于正常学习、生活所需之外;

3.受助生在受助期间受到学校记大过处分或触犯法律;

4.家庭或本人经济状况有明显改观,不再符合资助条件;

5.每学期学习成绩有两门以上课程考试不及格,或连续两学期课程考试不及格;

6.其他够取消资助资格的因素。

四、推荐审批程序

学生本着自愿的原则,在4月13日前,向所在初中学校提出申请。学校依据“宏志班”学生条件,对提出申请的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调查,择优确定名单,并于4月15日―17日在学校内公示3天。待无异议后,由学生填写《武汉市普通高中“宏志班”招生申请表》,学校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向区教育局推荐。

申请人须提供如下材料:

1.本人申请;

2.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

3.获奖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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