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试行稿)
为严肃考风考纪,公正、真实反映学生学习情况,培养学生诚信品质,准确提供教学质量评价依据,树立良好的学风、教风和校风,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其他教育机构制订的考试规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凡本校学生,应该严格遵守如下规则:
1、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考试规则。端正考风,严肃考纪,以良好的道德,诚实的品质,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
2、按时、按指定的考室对号入座,不随意调换座位,不冒名顶替。
3、英语考试开考铃响,考生不能再进入考室;其它科目开始考试15分钟后,考生不能再进入考室。
考试时间为60分钟的,考试30分钟后,才能交卷出考室。
考试时间超过60分钟的,考试60分钟后,才能交卷出考室。
参加各类统一调考、联考,且对考生进出考场有明确要求的,以统一要求为准。
4、考生可带必需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铅笔、圆规、三角板、量角器、橡皮擦等)进入考室,不能带任何书籍、资料(开卷考试除外),不能带涂改液、计算器、文曲星、商务通、MP3等电子设备以及任何通讯工具进入考室。
5、试卷下发后,应按照监考老师要求先将班次、姓名、学号写在试卷规定的地方,在开始答题铃响前,不得在答卷纸上答题。填涂答题卡,用规定的铅笔(如2B铅笔)认真填涂;其他答题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字迹要工整,卷面要整洁。
6、保持考场安静,不交头接耳、不左顾右盼,不吵闹喧哗,如有试卷字迹不清楚,发现漏题、漏页等情况,举手向监考老师报告,但不得要求老师解释题意。
7、审慎思考,独立答题,不偷看他人答卷,不将自己的试卷给他人偷看,不以任何形式传递与考试有关的信息;考试过程中,有正常需要的,先举手向监考老师汇报,由监考老师解决。
8、一经离场,不以任何借口再进入考室,不在考室外逗留、谈笑、大声喧哗,不给尚在答题的考生以任何提示,或催促他人交卷。
9、考试结束铃响,考生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整理好放在桌面上或交给监考老师后,有秩序离开考场。不故意拖延时间,不翻看他人答卷,不得带走自己或他人的答卷。
10、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持有关证明,经班主任、年级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考试违纪,扣除该考试科目满分的30%~60%,直至取消该科考试成绩;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携带考试禁用物品进入考室,但经核实未使用者;
2、不按照规定座位参加考试者;
3、在考室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听劝告者;
4、在考室吵闹、喧哗,影响考试秩序者;
5、有意将自己的试卷毁坏或将自己的试卷带出考室者;
6、未经允许,擅自离开考室者;
7、提前交卷后,在考室外逗留、谈笑、大声喧哗、催促他人交卷,不听劝告者。
8、有意错填考试信息(班级、姓名等)者;
9、其他违反考试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考试作弊,取消所作弊科目考试成绩并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1、偷看他人答卷,或把自己的答卷给别人看,经监考教师确认的;
2、抢夺他人试卷,抄袭他人答案者;
3、在考室内使用计算器、文曲星、商务通、MP3、手机、小灵通等禁用物品的。
4、开考后,将任何与考试有关的资料留在身上、课桌内,将考试资料抄写在课桌上者;
5、考试过程中,未经允许,私自传递各种考试用品。
6、以纸条、通讯工具等形式传递与考试有关信息者;
7、将他人的试卷带出考场或恶意将他人试卷毁坏者;
8、事先串通好,在考试过程中通过打手势等行为交流考试信息者;
9、离开考室后,未经允许私自返回考室者;
10、交卷后,通过各种渠道向考室内考生传递任何信息者;
11、其他以上未涉及的作弊行为。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严重违纪,取消当次考试所有科目成绩,并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劝其退学:
1、在同一次考试中有两科或两科以上作弊者;
2、有组织的进行集体舞弊的主要策划者;
3、曾经因考试违纪或作弊受过学校纪律处分尚未撤消,再次作弊的;
4、故意防碍监考工作人员正常履行职责,在考试前后威胁、侮辱、诬陷监考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者;
5、蓄意扰乱考点秩序,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者;
6、其他以上未涉及的严重违纪行为。
五、处理程序
1、监考老师或工作人员在发现考生违纪现象后,可暂时没收考生用于违纪的相关物品,将违纪情况详细真实的记录在《考室情况登记表》上并由两位监考老师或工作人员签名。考试结束后,将《考室情况登记表》、考生违纪物品交年级组。
2、年级组根据监考老师或工作人员反映的情况要求违纪考生写出违纪过程的材料,在本次考试结束后,集中将《考室情况登记表》、考生违纪物品和考生所写材料交政教处。
3、政教处及时按照考试规则拿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批示,并将领导批示结果反馈到年级组、考生本人和考生家长,准备公示材料。
4、政教处公布考生违纪情况和处理结果。
5、对违纪处理有关情况的其他说明:
(1)考试违纪处理的情况与班级量化管理挂钩;
(2)年级组严格按照以上规则统计考生考试成绩;
(3)违反考纪者,是团员的,团内也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是干部的,要予以撤换。
(4)凡违反考纪者,在该生相应学段(初中或高中),不能评为三好生、全优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等各类荣誉称号;要求入团的同学,在相应学段,不能发展为团员。
(5)在推荐保送生或自主招生对象时,若其它条件具备,但有作弊行为者,尚未撤消处分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二00五年十月十一日颁布
[2006-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