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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门卫制度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30日 00:00

(试行稿)

为保证全校师生正常的工作、学习环境,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生上课时间和课间一律不准出校门,如有特殊情况,须持班主任批准假条,并在门房登记方能出校。
二、上课期间,学生一律不准会客。如有特殊情况,需经班主任同意。
三、学生上晚自习,不准迟到早退,中途不能离校。严格按照作息时间,上晚自习铃响后一刻钟锁校门,晚自习结束前一刻钟开校门。
四、除中午代管的学生以外,原则上中午学生一律不准留校,放学后一刻钟锁校门,上下午提前30分钟开校门。
五、学生出入校门,必须服从值勤人员和门卫人员的管理,不得无理纠缠、顶撞,否则,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六、学生不准翻越学校围墙,违者视情节轻重,按照《违纪处罚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七、学生衣着、仪表要大方整洁,否则不准入校,并责成及时更换。
八、校外人员入校,必须向门卫说明情况,并进行登记,经许可方可入校,凡擅自进入,不听劝阻,无理取闹者,以扰乱教学秩序送保卫处处理。

                                     [2006-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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