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是高级中学教育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学生在就学期间履行兵役义务、接受国防教育的基本形式。为使我校学生军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我院就读的全日制在籍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军事训练。通过军事训练,提高学生思想政治觉悟,激发爱国热情,弘扬革命英雄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增强国防观念和组织性、纪律性,掌握基本的军事知识和技能,从而为造就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高级专门人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训练后备兵员打好基础。
第三条 军事训练作为高级中学教育内容,纳入学校教学计划,高一新生在入学前暑期或入学后第一学年内完成,军训时间为7~15天。
第四条 学生军训采用到部队住训(封闭式训练)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每届学生军训由学校政教处组建军训营,以连队为单位分编为四个连。军训营营长、连长由部队首长和教官担任,学校指派训练分管领导、医生和其他教师担任军训营总指挥、副总指挥、负责老师和连队医务和宣传工作。
第六条 学校设立军训营,在学校军训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军事训练的计划、安排、实施及考核等工作。
第七条 军训营负责对受训学员成绩考核,成绩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等。成绩优秀者,学校授予军训优秀学员称号,发给荣誉证书。
第八条 军训成绩考核不合格者,给予一次补训机会,由个人交纳补训费,时间安排在第二年新生军训时进行。补训后仍不合格者,按规定该生将不能获得毕业证书。
第九条 患有先天性疾病或残疾的学生,不能参加正常军训者,应持学校医务科和指定医院证明,由家长出具书面申请,经军训营批准后方可免训。 无故缺席的将在高一新生入学班中降一档次编班,并随下一届新生军训时补训。
第二章 成绩考核及评定
一、纪律考核
第十条 每个军训学员必须参加所有规定项目的训练,不得擅自缺席,迟到、早退。
第十一条 凡在受训期间患重病住院,可持住院证明办理免训手续;临时患有其它小病,参加训练确有困难者,经负责老师同意后,适当减轻训练强度,可在训练场地间歇性休息,不得擅自离队。
第十二条 所有参训学员都必须遵守纪律,注意安全,严防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树立保密观念,不向教官询问军情,不在营房乱窜,严防部队军事机密的泄漏。
第十四条 军训学员必须尊重教官,尊重老师,服从命令,服从管理,听从指挥,不得顶撞、辱骂甚至殴打教官、教师。
第十五条 凡军训期间无故缺席达半天,或夜不归宿一晚,或迟到、早退累计达五次,或临时病事假超过三天者,军训纪律成绩为不合格;全勤且模范守纪者为优;其它为合格。
二、内务考核
第十六条 军训学员必须在教官的指导下,尽快掌握内务规范,每天起床后,按规定整理好内务。
第十七条 搞好室内卫生,做到“六净四无”即地面净、家具净、门窗净、墙壁净、洗漱用具净、其它物品净;无蛛网,无积水,无异味,无杂物。
第十八条 受训期间全体学员不许留长指甲,男生不得留长发,女生不能穿裙子。
第十九条 军训期间由军训营负责至少抽查个人内务三次,凡两次不合格者,评定内务成绩为不合格。
三、列队考核
第二十条 着装符合规定要求,仪容姿态符合要求,称呼举止符合要求。
第二十一条 队列整齐,精神饱满,歌声口号嘹亮有力。
第二十二条 动作准确、熟练,符合基本要求。
第二十三条 凡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完成指定训练项目者,队列考核为不合格。
四、射击考核
第二十四条 每位军训学员实弹射击五发,四十环以上为优,脱靶两发以上(含两发)为不合格,其他为合格。
五、综合成绩评定
第二十五条 军训学员的成绩考核以连为单位,由连长、负责老师具体负责。除内务考核由军训营组织专人负责外,其它项目考核以各连考核记实表为准。
第二十六条 综合成绩的评定由各单项成绩决定,四项全优者为优,有两项不合格者为不合格,其他为合格。执行纪律一票否决,即军训纪律成绩不合格者则综合成绩为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学生军训成绩的最后审定权在学校军训营。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学校政教处。
[2006-11-17]